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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真研所的一个小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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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13: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真研所目前是国内真法的唯一组织,真学论坛是唯一的官方论坛.但网络毕竟有它的局限性,毕竟有些人上不了网,看看注册了那么多会员,其实大家也不知道谁是谁,我提出一个建议.那就是真研所成立会员制,可制定所里的章程,凡是真法爱好者,实践者,只要承认并遵守章程者,皆可申请成为会员,真研所可发给会员证,会员每年交纳一定的会费,(这可不是非法敛财吆,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义务,党员还得交纳党费呢!),真研所可以办简报,每月或每季度发给会员,以便使大家了解真法的动态,[em06]
发表于 2006-10-30 15: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4号)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9月8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 袁伟民
                          二000年九月十一日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社会团体
  第二十三条 健身气功社会团体是行业综合性社会团体。
  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应贯彻执行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健身气功方针、政策,并在体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承办健身气功有关活动,协助进行管理,在体育行政部门与健身气功爱好者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十四条 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具备条件的地区级单位可以建立综合性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县级及其以下单位不得建立健身气功社会团体。
  不得按功法门类成立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内不得设立功法类和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级、地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是健身气功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成立健身气功社会团体,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各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均为独立的法人组织,互不隶属。各级健身气功社会团体暂不吸收境外组织和人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七条 健身气功社会团体副秘书长以上人选的推荐、重要活动和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外活动等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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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15: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气功类规定更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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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30 16: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是有没有 即不违反法规,又可以建立类似机构的方法?
哪位学友是学法律的赶紧站出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30 20:26:5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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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1-1 12: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实可惜呀!

[em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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